拳皇98手游起诉数码大冒险案件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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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拳皇98终极之战OL起诉数字冒险一案终于结束。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裁定数字冒险属于不正当竞争。让我们来看看。

根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昨天发布的最新通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审结天津一趣《拳皇98 OL终极之战》与上海宇萌《数字大冒险》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维持一审判决,判令宇萌立即停止涉案游戏软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一趣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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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通知书

拳皇终极之战98 OL(以下简称拳皇)是一款由日本公司授权,国内公司开发的动作卡牌手游。2015年5月,易趣公司获批《拳皇》游戏软件著作权人。2017年5月,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同意该游戏出版运营。被控侵权游戏《数字冒险》是宇萌公司开发的游戏软件。2017年,该游戏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注册,宇梦公司是该软件的所有者。

易趣公司认为《拳皇》是一种电影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宇萌公司开发的《数字冒险》在游戏规则描述、规则界面功能板块的结构设计、人物属性技能的数值设定等方面与《拳皇》非常相似。是全面抄袭,其行为侵犯了易趣公司的拳皇游戏著作权。宇萌公司作为易奇公司的竞争对手,抄袭易奇公司的知名产品《拳皇》,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请判令宇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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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萌公司辩称,游戏规则的设计属于创意范畴,涉案游戏规则的设计和创意并非《拳皇》原创或独创,故易趣公司不享有该创意的专用使用权。在手游行业,基础游戏规则同质化现象普遍存在。《拳皇》和《数字冒险》制作成本低,离不开前人设计的基本游戏规则,在内容、题材、美术设计等方面有着根本的区别。因此,两款游戏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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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拳皇》游戏整体不能构成连续画面,缺乏电影情节的表达,不能构成类电影作品。拳皇的UI界面,解释游戏规则的文章,新手指导都没有形成原创表达。但是,游戏规则的结构和设计属于一款游戏的核心要素。宇梦公司的抄袭行为有损一奇公司的智力劳动成果,违反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令宇萌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易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60万元,驳回易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易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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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游戏整体画面是否属于类电影作品,至少应满足两个条件:连续动态的画面,能够表现某个故事情节。涉案拳皇游戏画面大多不连续,无法表现画面中人物或物体在运动中的印象,也没有相应的剧情或故事情节,不构成连续的类电影作品动态画面。一般来说,类似游戏的基本玩法属于基本规则,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不能落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当事人主张游戏设计构成作品的,应当证明其主张的游戏设计属于特定规则,属于原创性表达。

本案中,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易奇公司主张的20个系统功能的游戏设计是原创的,因此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宇萌公司在游戏规则设计上存在明显的抄袭行为,导致易趣公司相关市场受损,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 游戏 公司 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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