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宣布:限制航空、航天发动机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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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相关物项出口管制2024年第21号公告。

公告对航空空航空结构件、发动机制造相关设备及软件和技术、燃气轮机发动机/燃气轮机制造相关设备及软件和技术等实施出口管制。,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同时限制出口的还有宇航服窗口相关设备、软件和技术,以及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相关物项。

该规定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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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全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和* *军事委员会批准,决定对以下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符合下列特征的物项不得未经许可出口:

(一)与航空航天结构件和发动机制造相关的设备、软件和技术。

1.专门设计用于钛、铝及其合金超塑成形/扩散焊接的工具、模具、夹具和其他技术设备,用于制造以下任何物品(参见海关商品编号:8203200010、8204110010、8204120010、8205400010、8205900010、820600010)

(一)航空器空结构部件或者航天器结构部件;

(二)航空空发动机或航天发动机;

(三)专门为飞机空结构件或航天器结构件设计的部件;

(四)专门为航空发动机或航空发动机设计的部件。

2.为R&D生产或使用上述第1项所列物项而专门设计或改进的软件。

3.用于R&D、生产或使用上述第一项所列物项的技术及其载体,包括设计图纸、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模拟数据等。

技术说明:

超塑性成形是指超塑性金属材料在模具型腔中作为坯料,利用其超高的延伸率和在特定温度和应变速率条件下不易断裂的超塑性,获得各种所需形状零件的成形工艺。

扩散连接是指两种相互接触的材料表面在温度和压力的作用下相互靠近,发生局部塑性变形,原子相互扩散,在界面接触处形成扩散层,从而实现可靠连接的成形过程。

(2)与燃气轮机发动机/燃气轮机制造相关的设备、软件和技术。

1.定向晶体或单晶铸造设备,用于制造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涡轮叶片和导向器等涡轮配置部件所需的高温合金(请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454301010和8454309010)。

2.专门设计用于制造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涡轮叶片、导向装置、外壳和其他涡轮配置部件的精密铸造中间产品(包括陶瓷型芯、蜡模模块和模壳)。以及为生产上述中间产品而专门设计的工具、模具、夹具和其他工艺设备(参见海关商品编号:6903100010、6903200010、6903900010、6909110010、6909120010、6909190010、8480490010、82050)

3.专门设计用于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高温合金、钛合金或金属间化合物盘固态连接的工具、模具、夹具和其他工艺设备(参见海关商品编号:820590030、6804219010、6804229010、8207201010、8207209010、8207209010、82077。

4.为R&D生产或使用上文第1、2和3项所列物品而专门设计或改进的软件。

5.用于R&D、生产或使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物项的技术及其载体,包括设计图纸、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模拟数据等。

技术说明:

高温合金是指含有难熔金属的金属材料,如镍基合金、钴基合金或铁基合金,能在600摄氏度(℃)或以上的氧化和热腐蚀条件下承受复杂应力,仍具有良好的综合性能并能长期可靠工作,也被称为“超级合金”。

(3)与宇航服窗口相关的设备、软件和技术。

1.为制造宇航服窗口而专门设计的模具(参见海关商品编号:8480719020)。

2.为R&D生产或使用上述第1项所列物项而专门设计或改进的软件。

3.用于R&D、生产或使用上述第一项所列物项的技术及其载体,包括设计图纸、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模拟数据等。

(4)与UHMWPE纤维有关的物品。

1.无捻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断裂强度≥40cN/dtex,初始模量≥1600cN/dtex(参考海关商品编号:5402491010、5501900010和5503909010)。

2.由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制成的柔软无纺布层压板(未加压)可抵抗1,1g标准模拟碎片(17格令模拟碎片FSP)V50≥700m/s(根据GJB4300A-2012附录B“弹道极限V50试验方法”进行测试)(。

3.生产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物项的技术和载体,包括设计图纸、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和模拟数据。

2.出口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出口合同、协议的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和扫描件;

(二)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测试报告;

⑶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书;

⑷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的介绍;

(五)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经理和经理的身份证明。

三、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出口,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4.经审查许可的,由商务部签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

5.出口许可证的申领、签发程序、特殊情况处理、文件资料保存期限等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出口经营者应向海关签发出口许可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七、对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超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商务部或海关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由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制成的防弹头盔、防弹背心、防弹插件、防弹板(防弹装甲板、复合防弹板)等防护用品,以及用于制造防护用品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无纬布靶板的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9.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商务部、海关总署、军委装备发展部

2024年5月30日

标签: 航空 发动机 天文航天 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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