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因嫉妒篡改7名同学高考志愿 获刑1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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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2023年6月,新疆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罗某因登录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篡改7名学生的报考申请,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罗某,男,2000年5月出生,中专文化程度。他是2023年某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2023年11月21日,被告人罗某退学。

公诉机关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6月25日,被告人罗某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家中使用一台黑色戴尔笔记本电脑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系统,先后登录艾某、朱某、安某、戊某、马某、阿某、迪某等7人的账号, 通过他们的账号和密码,并篡改了上述7人填写的第一次申请志愿的四位数代码,导致他们无法学习。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署陈述意见,庭审中亦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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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委托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在学校一直表现良好,曾担任班干部,学校老师对其评价也很好。他没有犯罪记录,这次犯罪法律意识淡薄,嫉妒心强。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懊悔不已,欲将7名学生的报考志愿改回来,但报考系统关闭,操作未完成。

案发后,罗某积极向被害人同学道歉。罗某父母与被害人父母积极协商赔偿事宜,但因未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而未能赔偿。罗某也非常自责,并已主动从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哈密校区)退学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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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A某高考成绩为118分,艾某高考成绩为152分,安某高考成绩为158分,均低于三名被害人报考的第一志愿相应专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即使罗某篡改了上述三名被害人的申请,也不会对三名被害人的录取结果产生不利影响,他们后来被一些学院录取。然而,被害人朱某未被任何学校录取,被害人狄某被某学院录取但未上学,被害人马某被某学院录取,被害人俄某被某学院录取。

伊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规定,篡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从轻处罚。对指定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罗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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